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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长期病假是怎么定义的呢?
添加时间:2020-03-30 作者:admin 点击数:
北京劳务派遣公司小编认为在日常生活与工作当中,人吃五谷杂粮难免都会有生病的时候。在日常生活当中,你生病了可以随时去医院看病。但是在工作当中,你生病了是需要请假的。有的企业甚至是更加麻烦,需要你出示病假条以及生病时开药的单据,最终才能批准你的病假申请。

每个人都无法保证自己一辈子都不生病,北京劳务派遣公司小编认为平时头疼感冒都是一些不足挂齿的小毛病。在日常生活当中也有那么一部分人是需要长期请病假的,那么接下来北京劳务派遣公司小编就与大家一起聊聊员工长期病假是怎么定义的呢?

长期病假的基础定义是根据《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规定的,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六个月内的称为“短期病假”,超过六个月的称为“长期病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长期病假具体规定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二、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第三、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四、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

第五、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以上五点就是对员工长期病假定义出来的具体内容,北京劳务派遣公司小编认为正常情况下,员工有正规医院开具的证明,是可以申请病假的, 而且企业要按病假工资发放到员手里,但是每个员工是根据自己的入职时间来算医疗期的,具体怎么界定的还是得看看劳动法。在此特殊疾病医疗期可以适当延长,最多24个月。医疗期满做职业鉴定,如果可以就继续上班,不行企业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办理退职手续,但此时员工必须享受退职待遇,支付补偿金与医疗补助金的合法权益。